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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民终1941号

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潘心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潘心村;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马文臣;赵兴英;邓兴忠;夏秀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1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九山镇九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楷,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军,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心村,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文臣,董事长。

原审

被告:马文臣,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原审

被告:赵兴英,女,194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原审

被告:邓兴忠,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原审

被告:夏秀慧,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上诉人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潘心村,原审被告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马文臣、赵兴英、邓兴忠、夏秀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的事实和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正确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建伟

审判员  祝建海

审判员  张守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昱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