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1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九山镇九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楷,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军,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心村,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东五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文臣,董事长。
原审
被告:马文臣,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原审
被告:赵兴英,女,194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原审
被告:邓兴忠,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原审
被告:夏秀慧,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上诉人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潘心村,原审被告潍坊晋泰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马文臣、赵兴英、邓兴忠、夏秀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的事实和理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正确认定。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临朐县九山镇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建伟
审判员 祝建海
审判员 张守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昱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