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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182执958号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学喜、翟桂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荣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翟桂荣;扬中市福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相兴;镇江市通博电气有限公司;陆学喜;扬中市大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周东;镇江市庆福电气有限公司;戴国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82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扬中市荣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翟桂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翟桂荣,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扬中市福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张相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相兴,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镇江市通博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陆学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陆学喜,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扬中市大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周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东,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镇江市庆福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戴国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戴国庆,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申请执行人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荣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翟桂荣、扬中市福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相兴、镇江市通博电气有限公司、陆学喜、扬中市大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周东、镇江市庆福电气有限公司、戴国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1、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和车辆,本院已经轮候查封,本案没有处置权,本案中不处置;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表示不需要对被执行人进行悬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1182执95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张卫国

审判员 吴春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枥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