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815号罪犯刘品,女,汉族,1985年9月9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皖12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品犯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刘品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皖12刑终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品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6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刘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刘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0月获得表扬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女子监狱制作的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证实,该犯入监后积极改造,至2018年10月获得表扬奖励二次。2、罪犯刘品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刘品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阜阳市颍州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刘品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皖12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刘品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8年10月获得表扬奖励二次。经刘品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刘品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品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