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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民初1208号

路茗茗与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路茗茗;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1208号

原告:路茗茗,女,汉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

被告: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v>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

被告: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首钢综合楼**v>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

原告路茗茗诉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马拉雅公司)、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大公司)、北京那里汇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里汇聚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路茗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喜马拉雅公司、喜大公司、那里汇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2、请求判令喜马拉雅公司、喜大公司、那里汇聚公司在“喜马拉雅FM”平台向路茗茗公开赔礼道歉7日;3、请求判令喜马拉雅公司、喜大公司、那里汇聚公司赔偿路茗茗经济损失500000元、维权费用5000元。事实和理由:路遥(原名王卫国)系我国当代著名作家,其成名作《人生》获1981-1982全国优秀中篇小说奖,并于2018年9月27日入选“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最有影响力小说”。1992年路遥去世后,路遥的女儿路茗茗依法继承了路遥全部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然而,路茗茗发现“喜马拉雅FM”平台未经许可将《人生》作品制作成电子版有声读物在其平台上进行网络传播,该行为严重侵犯了路茗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了巨大损失。喜马拉雅公司系“喜马拉雅FM”的实际经营人,喜大公司系“喜马拉雅FM”平台的开发者,那里汇聚公司为“喜马拉雅FM”的备案主体,且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建军均在三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系关联关系。涉案作品知名度极高且做了版权登记,权利关系明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喜马拉雅公司、喜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喜马拉雅公司、喜大公司认为,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引发的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被侵权人路茗茗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于喜马拉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林峥嵘

审判员  王栖鸾

审判员  尹 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予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