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836号罪犯张兴美,女,汉族,1983年5月11日生,职业高中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5日作出(2011)肇中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27178.66元。
被告人张兴美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张兴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09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08月2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兴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张兴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9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肇中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兴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无证据证实其不履行生效裁判中巨额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因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