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3执34号
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九湖清勇花卉场,住所地龙海市九湖镇埔尾山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XXAU84K。
法定代表人:黄清勇,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住龙海市,系该花卉场的经营者。
被执行人:漳州市正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漳浦县官浔镇溪坂村下埕**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2Y3Q8MX4。
法定代表人:林碧燕,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九湖清勇花卉场于2019年1月7日以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闽06民终2118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漳州市正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龙海市九湖清勇花卉场货款本金78200元,自2017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九湖清勇花卉场与被执行人漳州市正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治措施。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漳州市正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掌辉 执行员 陈圣光 执行员 薛伟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纯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