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847号罪犯王忠盼,女,汉族,1990年11月1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来安县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日作出(2009)滁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090元。
被告人王忠盼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皖刑终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王忠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14年10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王忠盼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王忠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忠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较高,超过规定标准。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忠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有财产刑未能履行,其在服刑中消费较高,有一定执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因该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忠盼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32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