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81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江某某,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刘某,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执行人:周某,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在江某某与刘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向被执行人刘某、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周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周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人江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寇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亚龙
书记员李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