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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81执268号

江某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某某;刘某;周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81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江某某,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

被执行人:刘某,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执行人:周某,女,198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在江某某与刘某、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向被执行人刘某、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周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周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人江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寇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亚龙

书记员李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