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114号罪犯李凯,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皖1302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李凯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皖13刑终字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9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暂无执行财产刑的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萧县青龙镇人民政府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凯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