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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执33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孙建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孙建华;袁惟成;李艳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68号。 被执行人孙建华,女,196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袁惟成,男,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李艳会,男,195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248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建华、袁惟成银行存款2305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对被执行人李艳会抵押的房产位于长安区煤机街58号15-1-401(石房权证长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