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481执94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扬贤、郑串容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2018)湘0481刑初6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97872。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兑现397872元。
本院认为,((2018)湘0481刑初6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谢扬贤、郑串容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97872.0元已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耒阳市人民法院(2018)湘0481刑初6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