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6民督72号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衡军,董事长。
被
申请人:谢国华,男。 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同)与被申请人谢国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发出(2019)湘0426民督7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谢国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26日在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撤回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9)湘0426民督7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391元,由申请人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湘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