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8民初394号原告钟小燕,女,汉族,1971年7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何音震,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搏雁,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某,女,汉族,1980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被告钟某,男,汉族,2013年1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法定代理人林某,系钟某母亲。被告钟其力,男,汉族,1954年6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竹山背村委会)。被告农英,女,汉族,1956年1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竹山背村委会)。
原告钟小燕与被告林某、钟某、钟其力、农英不动产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登记立案。
原告钟小燕诉称,原告与钟小玲、钟如茂三方于2013年11月20日签订《合作买房协议书》共同购买公园里花园二期3栋B座603号房,协议约定房产证上写钟如茂的名字,但房产由原告处理。上述协议订立后,三方于2014年7月20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按照20万元的价格回购钟如茂拥有的18%份额,钟如茂、钟小玲在一个月配合将房产证过户至原告名下。协议订立后,一直由原告偿还上述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在上述协议的履行过程中,钟如茂于2014年9月30日死亡,此后原告多次与钟如茂的法定继承人及本案被告林某、钟某、钟其力、农英沟通,希望他们配合继续履行上述协议,未果。为此,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配合将公园里花园二期3栋B座603号房产产权变更至原告名下;2.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四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公园里花园二期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不动产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铮莹(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