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827刑初56号

吴豪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2-18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吴豪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827刑初56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豪博,男,1996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技校文化程度,山西中条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现住垣曲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5月23日被垣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以垣检刑检刑诉(20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豪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垣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俊杰、杨紫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豪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0日01时52分,被告人吴豪博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白色力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王横线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省道335线(王横线)25km+300m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号黑色奥迪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吴豪博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垣公交字第1408271201900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豪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运城道交所[2019]酒检字第11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吴豪博血液酒精含量为196.3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吴豪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协议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吴豪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豪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豪博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豪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豪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黄夏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