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1202执1266号 周志明、何建红、陈伟坚: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志明与被执行人何建红、陈伟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2民终1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陈伟坚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周志明各项损失合计489141.58元;被执行人何建红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周志明各项损失合计26027.03元;被执行人陈伟坚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036.21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3603.61元;被执行人何建红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21.18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191.75元。因被执行人何建红、陈伟坚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周志明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建红已主动支付26539.96元(包括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512.93元)给申请执行人已主动支付498781.4元(包括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9639.82元)给申请执行人周志明,并缴纳本案执行申请费7237元。申请执行人周志明确认被执行人何建红、陈伟坚已全部履行(2019)粤12民终10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何建红、陈伟坚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如不服本通知,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通知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