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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82民初2016号

段某某、王某等与界首市厚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段秀丽;王涛;界首市厚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82民初2016号

原告:段某某,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原告:王某,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某,系原告王某的妻子。

被告:界首市厚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城产业园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6709304189。

法定代表人:王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晗,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段某某、王某与被告界首市厚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被告界首市厚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杨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某某、王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该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己经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文件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文件。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合同编号:201706290009),被告将位于界首市茂路东侧花千树1栋3单元10层1002号房卖给原告。该房建筑面积共109.72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人民币56118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该房屋,但被告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为逃避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强行要求原告办理交付手续。被告的此种行为不仅严重违约,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界首市厚基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期为2018年12月31日前,此期间被告涉案工程己全面竣工验收合格,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且己实际按期交付,被告不存在违约事实。2、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虽于2019年4月19日取得备案表,但备案表明本案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1月9日,工程竣工备案表只是行政管理部门对竣工文件的收集备案,并不影响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3、在涉案工程实际施工期间,因政府文件要求进行停工,共130天。此期间为政府政策性调整,为不可抗力因素,根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因素应为免责事由。综上,被告不存在违约事实,原告的要求于法无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合同编号:201706290009),被告将位于界首市茂路东侧花千树1幢3单元10层1002号房卖给原告。该房建筑面积共109.72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人民币561180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约定: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总房款561180元。2019年5月7日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被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涉案商品房于2019年4月19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原告,被告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的相关约定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虽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通知原告交房,但当时涉案商品房尚未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故逾期交房违约金应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9日。被告虽对原告陈述的收房时间提出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此予以反驳,故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117元(以购房款56118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109日)。

被告辩称涉案工程在施工期间,因政府文件要求进行停工130天,该期间为不可抗力因素,应予免责。

经审理查明,阜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文件中仅要求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4日建筑工地停止作业,其他单位下发的文件仅要求是停止土方作业。但是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文件要求停止作业,

本院认为,即使其按照文件要求停止作业,四天的时间也不足以影响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故被告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交付该商品房已经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文件,因合同未约定,对于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界首市厚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段某某、王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1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界首市厚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大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