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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2906号

牛媛与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牛媛;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2906号

申请执行人:牛媛,女,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明秋,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牛媛与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2018)办字第1574号调解书,于2019年06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78,88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对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决定对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通过12368上海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告知执行情况。另查明,本院在(2018)沪0105执4306号一案执行中,2019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进行必要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同年3月26日,对被执行人上海万丰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股权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不经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及明确的财产线索,本次无执行到位金额,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依职权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锋

审判员俞惠琴

审判员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建峰

书记员李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