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曾宪良,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被执行人:邱朝林,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宪良与被执行人邱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781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邱朝林应偿还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曾宪良。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宪良于2019年6月19日以与被执行人邱朝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宪良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1781执89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雄威
审判员 谭显通
审判员 方水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区开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