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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12民初4864号

4864金建新与王达群、王季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建新;王达群;王季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4864号

原告:金建新,男,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王达群,女,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王季烽,男,1989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金建新与被告王达群、王季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金建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建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沙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