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12民初4864号
原告:金建新,男,1965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王达群,女,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王季烽,男,1989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金建新与被告王达群、王季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金建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建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沙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