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白玉英,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藏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于亮,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白玉英与被执行人于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1月22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白玉英于2019年6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亮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履行案件款2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