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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执1298号

白玉英与于亮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玉英;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白玉英,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藏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于亮,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白玉英与被执行人于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1月22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白玉英于2019年6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亮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履行案件款2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