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申39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婷婷,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兴街道办事处苏家屯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贵,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惠兰五街3号。
法定代表人:董必刚,主任。再审申请人黄婷婷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兴街道办事处苏家屯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中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9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黄婷婷申请再审称,村委会对土地征用补偿权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认为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并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家屯堡村的土地被征收后,被申请人村委会制定了《苏家屯堡村〈第二批被区政府征地〉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根据该分配方案,再审申请人黄婷婷作为农转非成员,不符合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享受征地补偿人员范围。黄婷婷主张的征地补偿款,实际是对该分配方案的不认可。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为村委会制定的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正确。再审申请人黄婷婷的再审申请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黄婷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郝志贤
审判员 王华迪
审判员 张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程洪利
书记员孟慧(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