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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执恢47号

吴利红,李小智与李纪明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附带民事赔偿
当事人
吴利红;李小智;李纪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智,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3日,住陕西省城固县老庄镇赵家坡村**,证件号码612322197802031717。申请执行人吴利红,女,汉族,生于1979年5月16日,住陕西省城固县老庄镇赵家坡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9********。被执行人李纪明,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12日,住陕西省城固县老庄镇赵家坡村**,身份证号码:6123221957********。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2015年11月9日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汉中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利红、李小智与被执行人李纪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汉中刑一初字第000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李纪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纪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李纪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549.5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华进 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