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4执3056号
申请执行人:赵建章,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执行人: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菜园村**。
被执行人:杨泉,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胡章华,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大兴区。关于赵建章与杨泉、胡章华、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北京中合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建章借款本金9604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4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其中本金560400元的利息,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杨泉、胡章华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又通过现场调查方式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公积金管理机关等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查询,轮候查封了房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做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公示。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8)冀0104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辛 毅执行员 孙建丰执行员解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 德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