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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4民初6461号

孙远华与范晓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孙远华;范晓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04民初6461号

原告:孙远华,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范晓龙,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原告孙远华与被告范晓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远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晓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46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一起打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的6600元工资支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6月偿还了原告2000元,尚欠4600元未予偿还。被告范晓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与被告一起打工,被告支走原告工资款6600元,被告于2015年6月份给付原告工资款2000元,尚欠4600元没有给付。上述事实有被告范晓龙为原告出具的欠条1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6月22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偿还了原告工资款1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范晓龙欠原告工资款36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范晓龙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范晓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孙远华工资款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丛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