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80执异117号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2-18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航孝;生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80执异117号 案外人:生福,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满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雅芳,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国航世纪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敬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火车站西侧(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建材厂机关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航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艳。

被执行人:张航孝,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6)川01民初120号、121号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信托公司)与宁夏国晟贸易有限公司、宁夏江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峰房地产公司)、张航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根据中铁信托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成执保字264-1号和(2015)成执保字26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江峰房地产公司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道××街××花园××房屋。判决生效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涉案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本院执行。执行中,案外人生福对查封标的物提出异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生福称,2013年8月8日,被执行人江峰房地产公司实施星海时代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案涉工程一期绿化工程发包给宁夏吉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施工(以下简称吉鸿公司),吉鸿公司委托代表生福负责管理和监督工程进度及质量,2014年8月24日,经结算,江峰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星海时代花园小区1-1-3001、12-2-1101号房屋,抵顶欠吉鸿公司的901000元工程款,并将房屋交付给吉鸿公司,2014年10月8日,吉鸿公司将星海时代花园12-2-1101号房屋抵顶给生福所有。在该顶账行为发生后,吉鸿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案外人进行装修居住至今。2015年,案外人要求江峰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江峰房地产公司以尚欠政府规费暂时无法开具发票为由推诿,导致该房屋于2015年12月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简阳市人民法院执行(2016)川01民初120号、121号两案,拟拍卖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星海时代花园12-2-1101号房屋。案外人认为,江峰房地产公司已于2014年8月24日将12-2-1101号房产抵账给宁夏吉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此时该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该抵账行为在前,且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案外人从吉鸿公司以合法顶账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虽案涉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上述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案外人对该房屋已经进行精装修并且在房屋内居住多年,对该房屋属于合法占有,应受法律保护,故提出异议,请求依法终止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道××街××花园××号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公司称,案涉房屋与顶账有关,无支付依据、无实际履行依据。 被执行人江峰房地产公司称,案外人陈述属实。请依法保护其对所购房屋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江峰房地产公司在自有的石国用(2011)第5723号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星海时代花园”商住楼项目。2013年1月,江峰房地产公司以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为宁夏国晟贸易有限公司向中铁信托公司借款10,000万元作抵押担保。2013年11月21日,中铁信托公司与江峰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备案登记在中铁信托公司名下。2013年8月7日江峰房地产公司与宁夏吉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星海时代花苑一期绿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江峰房地产公司出具由生福签字认可的总说明、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2014年8月24日,江峰房地产公司与宁夏吉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星海时代花园绿化工程(生福)抵顶房情况说明》,将星海时代花园小区1-1-3001#、12-2-1101#房屋抵欠付工程款901,000元。2014年10月8日宁夏吉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将12-2-1101号104.91㎡房屋抵顶给案外人生福。 2015年12月,依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执保字264-1号和(2015)成执保字26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江峰房地产公司“星海时代花园”545套房屋。其中无星海时代花园12-2-1101号房屋。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中,未查封案外人主张的房屋,其提出的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生福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凌    俊    杰

人民陪审员 林华

人民陪审员马劲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