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28执80号
申请执行人:汪建邦,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都昌县。
被执行人:都昌县方正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昌县苏山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
被执行人:陈正华,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江西都昌县人,住都昌县。申请执行人汪建邦与被执行人陈正华、都昌县方正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都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8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管、车辆、土地、公积金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均未果。2019年1月3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22日,本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汪建邦未实现的债权425.78万元,应由被执行人都昌县方正石业有限公司、陈正华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果恢复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友 冬
审判员 曹 东 升
审判员 王 全 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