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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初519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闫强、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闫强;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519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岙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863966310L。

被告:闫强,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李魏屯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61280599L。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闫强、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撤回对闫强、青岛派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计882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宋金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永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