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26民初2543号

田国强与韩永春、王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国强;韩永春;王富;钱淑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543号

原告:田国强,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韩永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被告:王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被告:钱淑君,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原告田国强与被告韩永春、王富、钱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 志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