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2543号
原告:田国强,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韩永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被告:王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被告:钱淑君,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原告田国强与被告韩永春、王富、钱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 志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