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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民终3207号

郭秋榕、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福建中台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庄佟伟;郭秋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3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秋榕,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田安路老年大学**。

主要

负责人:庄烨烨,该支行行长。

原审

被告:福建中台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市工商局大楼西侧润华商厦****房。

法定代表人:庄佟伟,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

被告: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铭湖路**iv>

法定代表人:林安庆,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

被告:庄佟伟,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上诉人郭秋榕因与被上诉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及原审被告福建中台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泉州中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庄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闽0503民初8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秋榕收到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郭秋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傅家顶

审判员  李志军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杰雄 1 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