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3民初1128号
原告:陈水华,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邵阳县白仓镇塘代村(原高塘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文国,系塘代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华与被告邵阳县白仓镇塘代村(原高塘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水华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水华因证据不足,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元,由原告陈水华负担。
审判员 邓小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璐
书记员唐依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