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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3民初1128号

陈水华与邵阳县白仓镇塘代村(原高塘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水华;邵阳县白仓镇塘代村(原高塘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3民初1128号

原告:陈水华,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告:邵阳县白仓镇塘代村(原高塘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文国,系塘代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水华与被告邵阳县白仓镇塘代村(原高塘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水华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水华因证据不足,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元,由原告陈水华负担。

审判员  邓小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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