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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82执103号

万某某、张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娄某某;吴某1;张某1;张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482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万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某。

被执行人:胡某某。

被执行人:娄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1。

被执行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1。

被执行人:张某2。万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48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年1月25日立案,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张那你、吴那你、胡那你、娄那你、吴某1、朱某某、张某1、张某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2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8780元,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燕菊香

审判员  夏 刚

审判员  熊爱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志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