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282民初2394号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215068626。
法定代表人:朱先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为刚(实习律师),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兆华,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兆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平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兰为刚与被告周兆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周兆华当庭支付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4723元。该案一次性了结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二、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即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平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