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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126号

石林林与孙峰、张小利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石林林;石林林以被执行人孙峰;张小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峰;张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石林林,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孙峰,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张小利,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石林林以被执行人孙峰、张小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05民初166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钱款114,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已冻结的住房公积金外未查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沪0105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顾首明

审 判 员  朱佳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帅 金

书 记 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