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石林林,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孙峰,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张小利,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石林林以被执行人孙峰、张小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05民初166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钱款114,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已冻结的住房公积金外未查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沪0105执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青
审 判 员 顾首明
审 判 员 朱佳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帅 金
书 记 员 邱 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