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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8执812号

李全洲、段伟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全洲;段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李全洲,男性,1989年05月23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段伟伟,男性,1988年07月25出生,汉族,住鹿邑县。本院在执行李全洲与段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永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