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8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李全洲,男性,1989年05月23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执行人:段伟伟,男性,1988年07月25出生,汉族,住鹿邑县。本院在执行李全洲与段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永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