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2民初4076号
申请人:王家文,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莱阳市春阳街6号3号楼1单元202号。身份证号:370682196610251113。
被
申请人:赵鑫玺,男,汉族,1992年1月6日出生,住莱阳市盛隆街50号院9号楼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370682199201064433。
被
申请人:王守娥,女,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莱阳市盛隆街50号院9号楼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370225196909066220。申请人王家文与被申请人赵鑫玺、王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家文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赵振友名下的位于莱阳市盛隆街50号院9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一栋,保全标的额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赵振友名下的位于莱阳市盛隆街50号院9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一栋。(保全标的额30000元)案件申请费3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志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星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