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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2民初4076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家文;赵鑫玺;王守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82民初4076号

申请人:王家文,男,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莱阳市春阳街6号3号楼1单元202号。身份证号:370682196610251113。

被

申请人:赵鑫玺,男,汉族,1992年1月6日出生,住莱阳市盛隆街50号院9号楼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370682199201064433。

被

申请人:王守娥,女,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莱阳市盛隆街50号院9号楼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370225196909066220。申请人王家文与被申请人赵鑫玺、王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家文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赵振友名下的位于莱阳市盛隆街50号院9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一栋,保全标的额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赵振友名下的位于莱阳市盛隆街50号院9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一栋。(保全标的额30000元)案件申请费3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志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星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