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民,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苏中祥,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张爱民与苏中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421执7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缪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