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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1执772号

张爱民、苏中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爱民;苏中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民,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苏中祥,男,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张爱民与苏中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421执7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缪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