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02民初2431号
原告: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昌,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超潘,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门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和公司)与被告泉州门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里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昌,被告门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门里公司立即支付源和公司自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2,778,400元以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水电费108,409.5元,(租金和水电费合计2,886,809.5元);2.判令门里公司支付源和公司自2015年6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2%/月计算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305,848元(暂计至2019年4月);3.本案律师代理费35,000元和案件受理费均由门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1日,成都门里博物馆与源和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编号:2010053),由成都门里博物馆向源和公司承租址在泉州市鲤城区XX街XXX号(现为XXX号)源和1916创意产业园12#楼三层面积为1510㎡的房屋用于开办博物馆。租赁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共计8年。月租金标准为40元/㎡,租金按月支付(每月5日之前支付当月租金)。此后,甲方源和公司(原告)、乙方成都门里博物馆、丙方门里公司(被告)三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确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乙方(成都门里博物馆)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门里公司享有和承担,乙方成都门里博物馆不再享有和承担原合同、补充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和义务,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成都门里博物馆在本协议生效前从原合同和补充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视作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门里公司自2015年6月起就未再支付租金,自2017年3月份起就未再支付水电费。源和公司定期向门里公司催讨租金和水电费,但其均未支付。2019年3月7日源和公司委托律师所致函门里公司要求其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拖欠的租金和水电费,但门里公司收悉上述催款函之后至今仍未支付。鉴于源和公司通过友好方式催讨租金无果,现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根据《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五款:乙方(被告)逾期交付租金,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按本次应交租金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原告)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30日欠交租金,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并有权不退还租赁保证金。起诉时,源和公司主动将违约金比例降低为2%/月。及《补充协议》第十三条第三款: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各项义务的……应给予对方充分有效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受损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所以,源和公司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支出均应由门里公司承担。 门里公司承认源和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门里公司长期以来都是公益性对外开放,当初政府及园区承诺的招商条件和补贴没有兑现,门里公司仍长期坚持免费开放,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并积极配合政府做各种接待。现因为资金问题,门里公司无法立即支付源和公司起诉的房租和水电费用。
本院认为,门里公司承认源和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源和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源和公司将其代为经营管理的址在泉州市鲤城区XX街XXX号(现为XXX号)源和1916创意产业园12#楼三层,面积151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成都门里文物博物馆,并与成都门里文物博物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后源和公司、门里公司及成都门里文物博物馆三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二》,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成都门里文物博物馆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门里公司。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当事人主体适格,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源和公司依约将案涉房屋交付门里公司使用,但门里公司自2015年6月1起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自2017年3月1日起未履行支付水电费的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源和公司要求门里公司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2,778,400元以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水电费108,409.5元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门里公司逾期交付租金,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按本次应交租金的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源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源和公司自愿调整为按照月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的起始日应自2015年6月起每月的6日开始,以该月应支付租金60,400元为基数计算。源和公司主张其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0元由门里公司承担,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泉州门里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租金共计2,778,400元,及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水电费108,409.5元; 二、泉州门里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上述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6月起每月6日开始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该月应支付租金60,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三、泉州门里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21元,减半收取计20,310.5元,由泉州门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赠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连丽娜 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7-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