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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321执149号

刘拥军、王新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拥军;王新莲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2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刘拥军,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王新莲,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刘拥军与被执行人王新莲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平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裁定的线索。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于2019年6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刘拥军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案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波

审判员 张金尧

审判员 李品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