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583民初5032号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与王金煌、王金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王金煌;王金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3民初5032号

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金庄大道商住楼**店面104-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3422U。 代表人陈坚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业,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王金煌,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王金德,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以下简称官桥农商行)与被告王金煌、王金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桥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煌、王金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官桥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金煌立即偿还透支本金144367.04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截止2019年4月21日的利息计24703.48元、违约金计9690.07元,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的约定计算);3、由王金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王金煌、王金德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及公告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官桥农商行自认截止2019年6月21日尚欠透支本金为144367.04元,利息为28226.03元、违约金为11909.75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中的领用合约、章程、用卡须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8日,王金煌因欠缺资金向官桥农商行申请办理普惠金融卡一张,授信金额15万元,月利率12‰。经官桥农商行及王金德同意后,三方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由王金德对王金煌办理的普惠金融卡业务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15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官桥农商行依约于2016年1月22日向王金煌发放了额度为15万元的普惠金融卡,王金煌即采取预借现金、刷卡消费、转账交易等方式进行借款。普惠金融卡到期后,虽经官桥农商行催讨,但王金煌未依约偿还本金及利息,截止2019年4月21日,尚欠官桥农商行借款本金144367.04元,利息24703.48元、违约金9690.07元。王金德也没有履行其相应的担保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官桥农商行同意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计算。 王金煌、王金德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8日,王金煌填写一份《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向官桥农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即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王金煌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官桥农商行经审核后于2016年1月22日发给王金煌一张信用额度为15万元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卡号为6228××××4109,利率标准按月利率12‰计算。《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明确约定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收费项目、还款及计息,其中约定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取现(转出)、消费不享受免息期。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透支的金额按日计收利息。若持卡人在到期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对不足的部分,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也对计息和还款及持卡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同日,官桥农商行还与王金德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主要约定王金德作为保证人为王金煌提供担保,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王金煌尔后多次持该信用卡转账预借现金的方式借支。王金煌超过到期还款日仍未偿还官桥农商行透支本金,截止2019年6月21日,尚欠官桥农商行的透支本金计144367.04元,利息28226.03元、违约金11909.75元。 上述事实,有官桥农商行提供的官桥农商行的《营业执照》、王金煌、王金德的《居民身份证》、《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请表》、《普惠卡领用合约》、《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用卡须知》、《最高额保证合同》、《福万通贷记卡历史交易明细账》、《卡片交易明细》及官桥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对官桥农商行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王金煌、王金德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因此可以确认官桥农商行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官桥农商行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金煌申请办理官桥农商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并承诺遵守《普惠卡领用合约》、《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等协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王金煌逾期未还清透支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官桥农商行主张如利息、违约金一并计算明显偏高,同意利息、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计算,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王金德作为保证人为王金煌的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官桥农商行在保证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此王金德应当对王金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王金德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金煌追偿。王金煌、王金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金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内一次性偿还尚欠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的透支本金144367.04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截止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计28226.03元、违约金计11909.75元,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申请表》中的领用合约、章程、用卡须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王金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金德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金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937.5元,由被告王金煌、王金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碧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聪灵 速录员  林雅珊 附本案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