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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刑更3951号

罪犯李媛媛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李媛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951号罪犯李媛媛,女,回族,1978年5月5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皖030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媛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退赔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六万三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媛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媛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罪犯狱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媛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媛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姚本茹

审判员 吴 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