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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行审75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刘国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2-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刘国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行审75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邓俊峰,任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刘国兴,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8日,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刘国华,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9日,住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18)豫13行初110号行政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2018)豫行终2864号行政判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所作宛龙房征补[2017]第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2017年5月31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对宛市房字第**房权证证载房屋作出宛龙房征补[2017]第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刘国兴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7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3行初110号行政判决驳回刘国兴诉讼请求。经刘国兴上诉,2018年11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行终2864号行政判决维持一审裁判结果。2019年5月20日,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区域旧城改造指挥部向刘国兴送达《催告书》,限其于10日内到项目指挥部签定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所作宛龙房征补[2017]第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人民法院判决,现已产生实质确定力和执行力。在申请执行人催告明确执行内容之后,被申请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所作宛龙房征补[2017]第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18)豫13行初110号行政判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2018)豫行终2864号行政判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所作宛龙房征补[2017]第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本案涉及房屋的搬离、腾空和交付的强制执行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琳

审判员 尹乐敬

审判员 冯兴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朱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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