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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2执225号

何卫强、王新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卫强;王新征;王生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2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何卫强,男,1973年12月15日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王新征,男,1989年2月21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王生法,男,1960年1月24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关于何卫强申请执行王新征、王生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卫强于2018年12月20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何卫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322执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

审判员  任大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