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2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何卫强,男,1973年12月15日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王新征,男,1989年2月21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王生法,男,1960年1月24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关于何卫强申请执行王新征、王生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7)豫132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卫强于2018年12月20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何卫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322执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
审判员 任大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永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