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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行初44号

陈栋梁、陈丽辉等与南安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资源)
当事人
陈栋梁;陈丽辉;陈丽容;陈丽霜;陈丽芬;陈丽影;陈丽招;南安市自然资源局;陈奕茂男;陈宝雪;陈剑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5行初44号 原告陈栋梁,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 原告陈丽辉,女,195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陈丽容,女,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陈丽霜,女,1961年1月18口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陈丽芬,女,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陈丽影,女,1966年2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 原告陈丽招,女,1967年11月27口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 上述7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海莺、叶冰冰,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柳城路**。 法定代表人陈子勇,局长。 第三人陈奕茂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第三人陈宝雪,女,1964年4月18口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第三人陈剑宇,男,1986年7月25口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陈栋梁、陈丽辉、陈丽容、陈丽霜、陈丽芬、陈丽影、陈丽招诉被告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陈奕茂、陈宝雪、陈剑宇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的方式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栋梁、陈丽辉、陈丽容、陈丽霜、陈丽芬、陈丽影、陈丽招诉称,请求1、确认被告至今未依据南政行复(2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作出处理的不作为违法;2、判令被告立即重新作出处理,即确认坐落于南安市××镇××村××号的房屋为违建房屋,并对第三人的违建房屋(坐落于南安市××镇××村××号××和违法铺设的水泥通道立即进行依法整治并拆除;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12日依法向被告提出申请,申请确认坐落于南安市××镇××村××号的房屋为违建房屋,并对第三人的违建房屋(坐落于南安市××镇××村××号××和违法铺设的水泥通道立即进行依法整治并拆除。收到上述申请后,被告并未依法履行职责。被告不但放纵第三人的违建、违法行为,还在未查明事实、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南国土资举答(2018)28号《关于陈栋梁等人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反馈》。

原告对南国土资举答28号《关于陈栋梁等人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反馈》不服,向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安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南国土资举答(2018)28号《关于陈栋梁等人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反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重新作出处理。被告至今未重新作出处理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应确认该不作为行为违法。 被告南安市自然资源局辩称,涉案原告所诉要求确认第三人陈奕茂坐落于南安市××镇××村××号的房屋为违建房屋,并对该房屋和违法铺设的水泥通道立即进行依法整治并拆除不属于答辩人职权范围内,答辩人无权作出处理。本案先前在接到原告陈栋梁等人的举报后,被告依职权对原告举报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陈栋梁等人反映的是第三人陈奕茂旧房翻建问题,第三人陈奕茂旧房翻建未超出其旧厝范围。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属利用原宅基地欲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域乡规划法》苐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中,第三人陈奕茂旧宅翻建无需办理用地审批,而应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若其未依法进行审批,应由乡镇人民政府依职权作出处理。如前所述,原告反映的旧宅翻建问题不在被告的职权范围内,被告无权作出处理。原告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第三人陈奕茂、陈宝雪、陈剑宇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栋梁、陈丽辉、陈丽容、陈丽霜、陈丽芬、陈丽影、陈丽招于2018年1月12日向被告南安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请求确认第三人陈奕茂、陈宝雪、陈剑宇坐落于南安市××镇××村××号的房屋为违建房屋,并对该违建房屋(坐落于南安市××镇××村××号××和违法铺设的水泥通道立即进行依法整治并拆除。2018年3月14曰,被告南安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南国土资举答〔2018〕28号《关于陈栋梁等人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反馈》。

原告不服,以南安市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1日向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8月6日,南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南政行复〔2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南国土资举答(2018)28号《关于陈栋梁等人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反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至今亦未重新作出处理。另查明,原告陈栋梁、陈丽辉、陈丽容、陈丽霜、陈丽芬、陈丽影、陈丽招与第三人陈奕茂、陈宝雪、陈剑宇曾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诉讼至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6)闽058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原告陈栋梁、陈丽辉、陈丽容等7人不服,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闽05民终5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该案现尚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8月6日,南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南政行复〔2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的南国土资举答(2018)28号《关于陈栋梁等人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反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双方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复议决定已生效,其生效的复议决定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羁束力。本案原告陈栋梁、陈丽辉、陈丽容、陈丽霜、陈丽芬、陈丽影、陈丽招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未依据南政行复(2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重新作出处理的不作为违法并立即重新作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因此,本案中被告南安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本诉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原告应向复议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反映,寻求行政救济,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限期履行。法律已明确规定了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应当通过行政监督实现其目的,如果再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确认不履行复议决定违法及履行复议决定,则淡化了行政监督,不符合行政诉讼设立的目的。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栋梁、陈丽辉、陈丽容、陈丽霜、陈丽芬、陈丽影、陈丽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庄希文

审 判 员  谢火生

人民陪审员  邱有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秋萍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 —7—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