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3行初467号 原告何长昌,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委托代理人俞文峰,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闽侯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林颖,县长。 原告何长昌诉被告闽侯县人民政府撤销批复一案,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长昌诉称,原告是闽侯县青口镇农民,土地、房屋都在青口镇。闽侯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发布拟征原告土地通告,没有对原告房屋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没有向原告征询征地意见,没有征收原告土地房屋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9年3月29日,原告在村口看见青口镇干部张贴《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青口旧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安置方案的批复》(侯政文【2017】111号),《致青口旧村改造被征收户的一封》。侯政文【2017】111号文即要求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安置方案,违反了闽政【2010】27号,组织实施侯政文【2017】111号文对原告权利产生影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青口旧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安置方案的批复》(侯政文【2017】111号)。
本院认为,原告何长昌请求撤销闽侯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侯政文【2017】111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青口旧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安置方案的批复》,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该批复作为闽侯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是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对原告的利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长昌对被告闽侯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翁奇任
审判员 刘开赐
审判员 张鹏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琪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