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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财保56号

马保东、张振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保东;张振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财保56号

申请人:马保东,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

申请人:张振江,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嘉祥县。 申请人马保东与被申请人张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振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7302××××)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由山东亚银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作担保(保险金额:6.5万元,编号:×××33)。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振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7302××××)名下的存款6.5万元。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马保东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孔凡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真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