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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2执2471号

李娜、王素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娜;王素萍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2471号

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王素萍,女,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关于李娜申请执行王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娜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素萍已与申请执行人李娜达成和解,现由于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2执2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任明周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庆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