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2执2471号
申请执行人:李娜,女,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王素萍,女,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关于李娜申请执行王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娜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素萍已与申请执行人李娜达成和解,现由于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2执2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任明周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庆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