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54号
申请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12号城上城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801745376。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华。
被
申请人:邓方兰,女,1974年2月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方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邓方兰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邓方兰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元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周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