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102号
申请执行人:武文军,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高新雄,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杨换英,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武文军与高新雄、杨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
一、被执行人高新雄、杨换英偿还申请人武文军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3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
二、被执行人高新雄、刘万金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新雄、杨换英在银行有存款并有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解冻、扣划、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新雄、杨换英在银行账户及住房公积金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高新雄、杨换英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
三、冻结被执行人高新雄、杨换英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海波
审判员 李继斌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