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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102号

武文军与高新雄、杨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武文军;高新雄;杨换英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102号

申请执行人:武文军,男,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高新雄,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

被执行人:杨换英,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武文军与高新雄、杨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

一、被执行人高新雄、杨换英偿还申请人武文军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3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

二、被执行人高新雄、刘万金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新雄、杨换英在银行有存款并有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解冻、扣划、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新雄、杨换英在银行账户及住房公积金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高新雄、杨换英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

三、冻结被执行人高新雄、杨换英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住房公积金,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海波

审判员  李继斌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