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21执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五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汽配批发大市场******。法定代表人马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戎,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谢立军,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申请执行人湖南五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立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121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五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16日、5月30日提交司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谢立军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后,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69.64元,其名下号牌为粤L×××**豪情牌汽车,因未实际控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本院暂不予查封。同年1月18日、1月21日和3月12日,经本院在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谢立军名下无公积金、理财型保险、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现因被执行人谢立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五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21执530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懿林
审判员 饶兴武
审判员 罗少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盛正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