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7726号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三坊七巷塔巷**。
法定代表人:刘光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飞、林丽丽(实习),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荔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中路**海为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杰。 原告福州市鼓楼区律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信公司)与被告郑州荔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枝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律信公司诉称,2018年11月12日,新闻晨报出具《版权声明书》一份,声明其合法拥有附件作品的著作权,现将该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该权利的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授权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案涉作品转让前后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且有权获得因此产生的赔偿或补偿。后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版权声明书》中所载作品及约定的相关权利转让给律信公司,律信公司依法获得了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附件作品包括新闻晨报创作并于2018年7月6日发表在周到上海网站(×××.com/)上标题为《泰国普吉翻船事故|周到记者亲历:有生以来最可怕的2个半小时》,总字数为4045字的作品,即本案案涉作品。 2018年11月23日发现荔枝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思想伴读(dup961)在未经律信公司和原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违法转载并向公众传播案涉作品(转载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 律信公司认为,荔枝公司违法转载律信公司作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律信公司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合法权益,并因维权行为给律信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故律信公司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律信公司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判令荔枝公司删除侵权文章,停止侵权行为;2.判令荔枝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律信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律信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3.判令荔枝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荔枝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中被申请人并不能明确具体的侵权行为地,且本案争议侵权标的系手机微信公众号文章,具有不特定的侵权地的相关属性,故申请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著作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当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律信公司以荔枝公司未经许可违法转载了律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泰国普吉翻船事故|周到记者亲历:有生以来最可怕的2个半小时》侵害了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荔枝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故本案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诉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297379,0)?)》第二十八条(?javascript:SLC(297379,28)?)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297379,0)?)第二十八条(?javascript:SLC(297379,28)?)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侵权人律信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院对诉讼标的额50万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律信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荔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荔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郑州荔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 党 俊
人民陪审员 郑 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淑贞 3 关注公众号“”